基金会制度
 基金会简介 
 基金会章程 
 组织机构 
 理事监事 
 基金会制度 
 资质文件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主楼102室
联系人:张  洋
邮 编:150040
电 话:0451-82193026
微信号:hljucm-xyh
基金会制度
当前位置: 首 页>>基金会概况>>基金会制度>>正文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结合基金会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工作在业务上由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档案馆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是基金会筹备、成立以及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是基金会工作的基础,是基金会工作查考和理论研究的依据。也是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和保管好基金会的档案材料,维护基金会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定期向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档案馆报送目录数据;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并热情做好服务利用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由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材料的收集、整理,对重大事项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归档材料主要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登记材料,即基金会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第二类为年度检查材料,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的年检材料;第三类为基金会日常管理材料,包括基金会理事会议材料、捐赠目录等基金管理方面的材料。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会计档案包括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财务决算等材料,每年年底统一整理归类,装订成册移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 基金会档案管理要求

 第八条 基金会材料建档后,要随时整理归档,随时补充新的内容,以保证基金会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九条 基金会档案借阅登记,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基金会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外单位利用时,须凭单位(部门)介绍信,经本会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方可查阅。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基金会如撤销、解散后,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其登记档案随民政机关的档案一并向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备案号:备ICP00000000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编:150001   电话:0451-82193026

总访问量 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