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制度
 基金会简介 
 基金会章程 
 组织机构 
 理事监事 
 基金会制度 
 资质文件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主楼102室
联系人:张  洋
邮 编:150040
电 话:0451-82193026
微信号:hljucm-xyh
基金会制度
当前位置: 首 页>>基金会概况>>基金会制度>>正文
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基金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接受捐赠资金。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帐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八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帐户。 

第十一条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帐。根据捐赠协议,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业务活动支出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执行,经费使用需经常务副理事长审批报理事长批准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的支付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会务费、宣传费、工作人员经费及筹资费用等,需经常务副理事长审批报理事长批准签字方可支付。

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

第十六条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管理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帐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秘书处(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备案号:备ICP00000000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编:150001   电话:0451-82193026

总访问量 人次